《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6)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随同家属的待遇)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可以为随同来本市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三十三条 (户籍的取得)
国内外人员以取得本市户籍方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愿意取得本市户籍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