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第二章 《居住证》制度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居住证》制度)
对于在本市居住、工作的人员,逐步实行《居住证》制度。
第五条 (《居住证》载明内容)
《居住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签发日期、有效期限、身份证编号或者国籍(地区)等内容。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可分为6个月、1年、3年和5年。
第七条 (《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用于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事务,查询相关信息;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发证机关)
《居住证》由公安部门颁发。
第九条 (《居住证》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纳入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系统。
《居住证》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