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落户上海户籍具体要求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外省市人员落户上海户籍具体要求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办理机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
办理地址:
中山南路865号810室
办理时间:9:00-16:00
联系电话:63689900*6815
申办对象资格:
1、申请对象必须是非农业户口,身体无严重疾病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与外地所在工作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不含乡镇企业职工)。
2、申请条件
(1)、夫妻两地分居职工:
1)、单身一人在外地工作的职工,如上海家庭有困难,且分居时间已在六年以上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包括随迁子女或出生在外地现已工作的子女)配偶一方在沪的,分居年满二年的;3)、因本市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技术等级在高级以上(须经本市劳动保障部门鉴定)的外省市职工,可不受分居时间限制。
(2)、“特困"职工
1)、老人在沪无子女且无成年第三代照顾的,或虽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患严重疾病,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2)、老人在沪子女在远郊成家;或参军去外地并提升为军官的;或出国定居(未定居但出国已四年以上)的。
(3)、其他职工
1)、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的职工已丧偶或大龄未婚的;
2)、原户口从上海迁出,现已离婚,且单身三年以上的职工,其子女已回沪入户,本人在当地生活或上海家庭确有困难的;
3)、上海家庭中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4)、本市统战、侨务、台胞等对象和老红军在外地工作的已婚子女需要照顾回沪的。
(4)、申请转移到本市工作的职工,除符合以上各类条件之一外,还应自行联系接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