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4)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4)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第四章 相关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人员的就业许可)
已加入外国籍或者获得境外永久(长期)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持有《居住证》的,可以免办其他就业许可。
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外国籍人员在国内就业,以及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居住证》相关信息的变更)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因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市人事局办理《居住证》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换证)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申领新的《居住证》的,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15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向市人事局和原发证的公安部门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居住证》的挂失和补办)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及时向市人事局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