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人员落户上海户籍具体要求(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外省市人员落户上海户籍具体要求(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申办材料: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
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其他材料等。
办理程序:
办理与审批:
1、外省市职工要求转移进本市工作的,应先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劳动部门发函至本人报入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部门联系(已婚报在沪配偶处;未婚、丧偶、离婚报在沪父母处)后,再到上海市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中央和外省市在沪单位及驻沪部队中的职工(户口在外省市的)或配偶在外省市工作要求转移进沪的,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向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外省市市(县)以上劳动部门所发的联系函及《职工跨省市流动登记表》;
2、在沪接收单位的证明;
3、由公安部门提供的本人原从上海迁出的户籍证明、在沪家庭人员情况证明(包括户口簿原件);
4、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在沪家庭困难情况证明;5、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
6、其他材料等。
审核与审批:
1、区、县劳动局受理申请后,承办人应在四周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在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所在局分管局长审批。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管理处受理申请后,具体承办人应在四周内对申报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主要核实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承办人在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处主管领导审批。
3、对材料不全的,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结果告知:
1、批准进沪的:
(1)、区、县劳动局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申请人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2)、市局社会事务管理处主管领导在二周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承办人在一周内电话通知单位,办理申请人户口迁移手续,领取《户口准迁证》,并发函至外省市劳动部门,办理其工作转移手续。
(3)、职工转移来沪工作的同时,须将本人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入本市。
2、未批准进沪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受理申请材料起三周内,电话告知申请人或单位未批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省市职工转移进沪工作的通知》(沪劳保社发[1999]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