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用人单位招退工手续(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受理用人单位招退工手续(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1-08-12 点击:次
申办对象资格:
1、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和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自主招工;
2、招工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地"的原则;
3、招收18至24周岁的男性公民时,要提供其兵役证;
4、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应持录用人员的《劳动手册》;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营业执照副本;上海市职工录用名册;到本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区县职业介绍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劳动者用工登记备案或退工登记备案手续的,除限期办理手续或处于罚款外,延误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负责赔偿。
5、用人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妥一式三联退工通知单;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将退工通知单和《劳动手册》一起交被退人员;将退工通知单和个人档案连同《劳动力登记表》通过机要邮寄或直接送达被退要员户口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所。
6、用人单位招用小时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的招工和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另行规定。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职业介绍所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依据: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印发〈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方法〉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1]13号)
《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1994年10月2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