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第十一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资格、且仅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仍需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 年7 月1 日起 实施。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