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第六条
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 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
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 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 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