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审查和核准
第八条
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本办法对具体事项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申请。网站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经营范围。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网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其网站所有者应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本办法颁布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上述手续。
第十二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网站基本情况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