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机构(5)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9-13 点击:次
公司开业税务登记的办理机构(5)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9-13 点击:次
办理程序: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弄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税务登记表格,并按规定填写。
(四)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对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证明、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