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4)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4)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办理时限:
一般纳税人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办对象资格:
在每年3月1日或税务机关规定的年检开始之日前已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
申办材料: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以下资料:
1)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年度汇总);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程序:
(1)每年年检开始前,一般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按申请表中各栏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年检申请审核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年检申请审核表》及上述资料,按规定进行审核,作出年检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一般纳税人,并将《年检申请审核表》(其中一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退还给一般纳税人。
(4)年检合格的一般纳税人,凭《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带好国税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发票购用印制簿》到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部门在上述“证、簿"上加贴“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XXXX年)"标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4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93]财法字第038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