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税务登记(5)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变更税务登记(5)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16 点击:次
办理程序:
(1)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领取《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
(2)纳税人将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理变更税务登记。
(3)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中心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证明、资料和《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进行审核,涉及到税务登记证件上内容发生变更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收回,制作并发给新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取税务登记工本管理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1993年8月4日, 国务院第123号令发布)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5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