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上海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4-18 点击:次
注册上海公司对自己的名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
名称在商业活动中的应用,代表着一定的经营活动和商誉,具有商业上的财产价值;既可以作为资产直接投资,可以有偿转让,具有财产权利的基本内容和特地。同时,它是上海注册公司的人格化标志,含有人格和由此派生的名誉等内容,是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区分标志,因此又具有人身权的特征。所以,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鉴于其双重的性质,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权在转让时均附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如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企业名称可随企业或企业名称的转让方应与受让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注册是公司取得其名称专用权的一般方法。名称一经登记注册,公司即取得了该名称的专用权,在特定地域和行业内享有专属使用权。我国对公司名称专用权的取得实行登记要件主义,且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未经核准登记,不能依法产生公司名称权,其使用也属非法。
名称权属于一种专属使用权,自然具有排他的效力。但排他的范围有多大,各国规定不同。法国、德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必须有别于同一地区、同一行业已成立公司的名称。瑞士、比利时、丹麦和瑞典等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的专用权效力及全国。《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名称不得与如下公司名称相同或相似:(1)本州现有的公司;(2)被许可在本州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州公司;(3)保留了名称专用权及已注册的公司。《日本商法典》第19条规定:“同一市、镇、村内,不得为经营相同营业而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观察上述立法例,可以发现一个很奇特的现象:在地域范围较小的国家。公司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排他效力;而在地域范围较大的国家,公司名称专有权除了具有排他效力外,还有禁止他人盗用、冒用的权力。若未经专用权公司同意而擅自使用其名称或冒充他人名义对外来往,该公司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给公司名称专用权享有者造成损害时,还可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应对加害者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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