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指南(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指南(2)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三、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由上海市外经贸委统一办理。企业申报材料准备齐备后,提交我委受理。
(一)申办程序
1、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我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准予登记的,将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2、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我委受理后集中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我委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上海市外经贸委每周集中向获得批准的企业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可通过网上查询或热线咨询审核情况。
(二)企业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三)企业在向各部门办理完全部登记手续后应将有关数据送交我委,由我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备案。
四、进出口企业的管理工作
(一)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我委受权进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年审。我委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二)对未按规定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申领和年审的企业,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三)企业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出口经营范围变更,应到我委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手续。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使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须加盖受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办事依据原则:
根据外经贸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为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对本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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