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变更操作办法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企业对外贸进出口经营资格变更操作办法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外经贸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一、根据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若需变更登记事项,可以直接上网在线填写变更内容,然后将原《备案登记表》和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我委,换取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变更程序如下:
上网在线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变更,下载并签字、盖章。连同以下各项材料一起送交我委办理:
1、原《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资格证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由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和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如不涉及变更,可以免交);
5、企业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不涉及变更,可以免交)。
四、如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表》填写错误或企业英文名称变更,需要换发《备案登记表》的,请附书面情况说明。
五、凭换发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变更后的《备案登记表》将自动失效。
受理地点: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11楼接待受理大厅(新虹桥大厦)
受理时间:周一、三、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咨询电话:62754440、62195869、62752200*316(分机)、62752200*416(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