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3)
作者:创兴管理员 来源;上海市税务总局 时间:2011-08-22 点击:次
办事机构审批、许可、登记业务的流程
1、出口企业将下列资料送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资料齐全无误的,核发《本市出口企业办理退(免)税登记联系单》(下称联系单),连同登记表交出口企业,并通知有关退税分局受理登记。
2、出口企业按规定填写登记表,连同联系单、上述资料复印件及出口企业基本信息登记盘片报主管退税分局。
3、主管退税分局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无误后,打印制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交出口企业。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应缴纳的费用数额及依据
(1)收费标准 每套《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收工本费人民币50元整。
(2)收费依据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申请收取〈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工本费的函〉的复函》[沪价行(1996)103号、沪财综(1996)20号]。
办理审批、许可、登记业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文机关、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十九号主席令)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94]031号)其他法律、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