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委托协议书
时间:2011-08-25 下载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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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金山经济开发区新闸路办事处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现因乙方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特委托甲方进行财务代理记帐事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议定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至 年 月止。
二、代理记帐费每月人民币 元,报表及帐册工本费一年人民币120 元,(如因记帐业务量的增加代理记帐价格将作相应调整),代理记帐费可按季度或半年度支付,乙方应在每季或半年度初将代理费支付给甲方,如乙方未能按时支付记帐费用,甲方将有权立即终止乙方的财务记帐事宜。
三、记帐业务范围;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册、编制会计报表、纳税申报及网上申报。
四、乙方在初次签定代理记帐合同时需另外支付一个月记帐费用 元作为押金,合同到期时,退还押金,如乙方因故提前终止合同,乙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且乙方所交的押金将不予退回。在甲乙双方终止代理记帐合同时双方将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甲方将负责将乙方企业所有的财务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相关财务事宜移交给乙方并办理相关的书面交接手续。
五、乙方必须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将乙方企业的进、出发票及相关的财务记帐原始凭证和银行票据等其他相关材料送交甲方,甲方将按收到发票凭证的张数进行验收登记,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企业的进、出发票及相关的财务原始凭证和相关资料后在税务规定的申报日之前准时完成申报工作,并通知乙方企业应纳税额及时进行纳税。
六、乙方提供给甲方的财务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正确、完整,甲方必须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记帐。
七、如甲方认为乙方提供的财务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需要更正、补充的,乙方应及时更正、补充。
八、甲方将指定专职会计为乙方代理记帐,并负责帐务管理。
九、甲方在执行记帐业务中所知悉的乙方企业的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
十、会计档案保管;甲方将负责按月将乙方企业的会计记账凭证、报表等装订成册,并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专人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甲方将对乙方企业当年度的会计报表、会计记账凭证等负责保管一年,在下一年度初,将负责将乙方企业所有财务凭证、报表等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自行保管,在乙方取回帐表凭证时,应与甲方进行确认及签收。
十一、甲乙双方合同到期时,如签约双方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任何疑义,本合同将自动延续一年。
十二、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双方将协商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备 注:
甲 方:上海金山经济开发园区新闸路办事处 乙 方:
地 址:新闸路249号雅州商务中心4F—1 地 址:
电 话:021-63583211 电 话:
负责人:陈彪 联系人:
签约日期:2011 年 月 日